一说起唐朝,脑子里是不是立马蹦出“开放”、“浪漫”、“以胖为美”这些标签?好像那是个无拘无束,女性地位空前高涨的黄金时代。长安街头,胡旋舞娘裙摆飞扬,才女们吟诗作对,平阳昭公主更是勒马沙场。但,打住。要是聊到结婚这码事,那可就复杂了,甚至可以说,比我们想象中要“规矩”森严得多。那张浪漫滤镜下的面纱,背后其实是一部冷冰冰、条分缕析的 《唐律疏议》 。
你以为唐朝人谈恋爱,是李白“郎骑竹马来,绕床弄青梅”式的两小无猜,然后顺理成章就洞房花烛了?想多了。在那个时代,婚姻的第一块基石,也是最重的一块,叫做 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 。这可不是什么道德劝说,而是白纸黑字写进法典的铁律。在 《唐律疏议·户婚》 里,规定得明明白白:子女的婚姻,必须由家里的“主婚人”——通常是祖父母或父母——来拍板。你自己看对眼了?没用。私定终身?那叫“奔”,是触犯法律的,要受罚的。
想象一下,一个长安城的少年,在曲江池畔对一个姑娘一见钟情,他能做的不是写情书、送鲜花,而是回家恳求爹娘,然后由爹娘去找一个靠谱的媒人,去对方家里提亲。整个过程,男女主角可能连面都见不着,他们的命运,就由两个家庭的利益、地位、财产这些现实因素,通过媒人这张嘴,给敲定了。自由恋爱?对不起,在唐朝的法律条文里,这基本等于天方夜谭。这才是 唐朝对男女婚配的规定 里最核心,也最让人感到窒息的一点。

更让人后背发凉的,是法定的婚龄。 男十五,女十三 。是的,你没看错,十三岁。一个今天还在上初一,可能连世界地图都认不全的年纪,在唐朝,就已经可以被 legally 嫁作人妇,开始承担起生儿育女、操持家务的重任了。国家这么规定,当然有它的考量,比如增加人口、稳定社会结构。但从个体生命的角度看,这无疑是一种残酷。青春期才刚刚开始,人生就被强行拉进了下一个轨道。
而且,唐朝的“开放”是有边界的,这个边界就是阶级。法律明确规定 “良贱不婚” 。什么是良?就是普通平民百姓。什么是贱?就是奴婢、部曲、乐工这些“贱籍”人口。这两类人之间,隔着一道无形的鸿沟,绝对不允许通婚。一旦跨越,不仅婚姻无效,当事人还要受到严厉的惩罚。哪怕你是个富可敌国的商人,只要你的祖上是“贱籍”,想娶一个普通农户家的女儿,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。这背后,是对血统纯净和等级秩序的极致维护。所以别再被电视剧骗了,什么千金小姐爱上家里奴仆的戏码,在真实的大唐,那是要出人命的。
当然,讲到这里,好像唐朝的婚姻法全是枷锁。别急,反转来了。唐朝法律在某些方面,又展现出了惊人的“现代性”,甚至让我们今天的人都感到佩服。
最典型的就是离婚制度。我们都知道古代有“七出之条”,就是丈夫可以单方面休妻的七个理由,比如不孝顺公婆、生不出儿子、嫉妒、有恶疾等等。听起来很不公平,对吧?但是,唐律紧接着就规定了 “三不去” :妻子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,不能休;娶妻时贫贱,后来富贵了的,不能休;妻子的娘家已经无人,被休后无家可归的,不能-能-休!这“三不去”就像三面盾牌,在关键时刻保护了女性,防止丈夫在发达后就抛弃糟糠之妻,也体现了一丝人道主义的温情。
而真正让我拍案叫绝的,是 “和离” 制度。什么意思?就是协议离婚。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,实在过不下去了,可以“两愿离”,也就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,和平分手。这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上,都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创举。它承认了婚姻不仅仅是家族的契合,也包含了个人的感情因素。感情没了,就可以散。
在敦煌出土的文物里,我们甚至能看到唐朝人的“离婚协议书”—— “放妻书” 。那些文字,读来全无怨怼,反而充满了温情和祝福:“愿娘子相离之后,重梳蝉鬓,美扫蛾眉,巧呈窈窕之姿,选聘高官之主。解怨释结,更莫相憎。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。”这是何等的体面和豁达!“一别两宽,各生欢喜”,这八个字,就算放到今天,也是无数分手情侣向往的最高境界。
所以你看, 唐朝对男女婚配的规定 ,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结合体。它一方面用 “父母之命” 和森严的等级制度,将个体牢牢地捆绑在家族和国家的秩序之内,冰冷而无情;另一方面,它又通过 “和离” 这样的制度,给予了个体选择结束一段不幸婚姻的权利,闪烁着人性的光辉。
它既保守又开放,既严苛又宽容。法律条文的终极目标,从来不是某个人的幸福,而是整个帝国的稳固、家族的延续。婚姻,是社会最小的细胞,朝廷必须用一张巨大而细密的法网,将这亿万个细胞的组合方式牢牢掌控在手中。至于网中的你我,是喜是悲,似乎就没那么重要了。这,或许才是那个盛世之下,最真实的人间烟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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